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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审核同意黄石等市州省级环保督察整改方案
发布时间:2018年9月7日  浏览量:3289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湖北省第一批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84月至5月组织对黄石市、十堰市、咸宁市、恩施州等4市(州)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86月完成督察反馈。反馈后,4市(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督察整改工作,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目前整改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审核同意。为回应社会关切,便于社会监督,压实整改责任,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经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协调,4市(州)统一对外全面公开督察整改方案。

4市(州)督察整改方案均围绕第一批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研究确定整改任务和目标,共计确定254项整改任务,其中黄石市76项,十堰市46项,咸宁市73项,恩施州59项。整改措施主要包括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着力抓好长江大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解决大气、水、土壤、农村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大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力度;坚定不移做好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保障措施主要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公开信息等。整改方案还就每一项整改任务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实行拉条挂账、督办落实、办结销号,基本做到了可检查、可考核、可问责。

督察整改是环境保护督察重要环节,也是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举措。下一步,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将对各地整改情况持续开展清单化调度并组织现场抽查,紧盯整改落实情况,加强协调督办。同时督促地方利用“一台一报一网”(即市(州)级电视台、党报、政府网站)作为主要载体,加强督察整改工作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对督察整改不力的地方和突出环境问题,将组织机动式、点穴式督察,始终保持督察压力,确保督察整改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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