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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0日  浏览量:7249  

鄂办发[2017] 60 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 7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科学评价、分类推进、创新机制原则,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建立健全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科学评价为核心、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的职称制度,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立德奉献敬业创新,为加快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努力奋斗。

  (二)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等问题。通过3至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标准科学、机制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化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制度体系

  (三)完善职称系列。按照国家顶层设计,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教师、卫生、工程、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科学研究、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等领域的职称系列,推广国家新增职称系列。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增加生物制药、智能制造、动漫等专业类别。专业类别调整和增设,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省人社厅审核批准。(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直相关主管部门)

  (四)健全层级设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实验技术、中专教师、工艺美术等系列及科技管理、舞台技术等专业均设置到正高级。完善工程、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职称系列正高级设置。(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五)打通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发展通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湖北省职业资格考核认定职称办法,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对应认定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计量师、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程序认定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认定后的职称与评审取得的职称享有同等效力;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符合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测绘局、省安监局)

  三、完善评价标准

  (六)坚持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按照中央规定,实行学术造假“票否决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直相关主管部门)

  (七)破除“三唯”倾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坚持“干什么、评什么”,合理设置申报条件。除工程、卫生等专业属性强的职称系列外,其他职称系列可适当放宽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性要求; 职后学历取得时间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省级以上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等,可放宽资历、任联年限要求;推行论文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品质量,谈化论文数量要求,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 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宜相关主管部门)

  (八)突出能力业绩评价。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专业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评价。对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将教书育人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注重对师德素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综合评价;对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将治病救人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注重对医德医风、诊疗水平、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对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将项目质量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重点评价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实际能力和业绩;对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评价服务“三农”、 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等方面的业绩贡献;对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引领行业发展、创造效益实绩;对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评价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学术水平和影响、技术创新、专利发明、科技成果及成果转化、科技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业绩贡献;对哲学社会科学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评价推动传承文明、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服务社会等方面的业绩贡献;对新闻出版广电、文化艺术等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挖掘、推广、传承中华及荆楚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业绩贡献。(责任单位: 省人社厅,省直相关主管部门)

  四、创新评审机制

  (九)拓展职称评审范围。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制约,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职称。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小微企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民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享有平等权利。中央驻鄂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经委托可参加我省职称评审。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新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离岗创新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申报职称。军队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直相关主管部门)

  (十)丰富职称评审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完善水平能力测试评价机制,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水平能力测试+专家综合评审”方式。水平能力测试可采用笔试、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讲课说课、人机对话等多种方式,提高针对性和科学性。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系列正高级职陈评市可实行论文外审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发明专利、创作作品、科研成果等进行水平鉴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计分量化评审。探索中、初级职称实行考试、评审、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直相关主管部门)

  (十一)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围绕我省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重点服务创新发展、企业转型升级。设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园区、重点企业的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打破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的做法,采取一事一议、一一企一评的方式开展常规评审。完善企业高级生产经营管理人才评价办法。为创新驱动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重大工程项目作出特殊贡献的人才,以及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组织进行高级职称特殊评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

  (十二)突出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发挥职称激励导向作用,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鄂创新创业。全职引进的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后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留学人员,以及千人计划、百人计划、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等人才计划项目专家,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制,由用人单位推荐,省职改办审核,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其他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3年内可比照国内同资历、同水平人员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经考核合格出站博士后人员,可直接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其在站期间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直相关主管部门)

  (十三)改进基层人才职称评审。完善基层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林业、水利、建设工程、国土资源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资历限制,不作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可以教案、病案、项目报告、技术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替代论文作为评价要素。探索建立农民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制度,服务农业发展,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经营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按照现有系列要求可参加种植、水产、畜牧、农业经济等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原则,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取得的专设基层任职资格,仅限基层单位有效。积极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责任单位: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五、优化管理服务

  (十四)下放职称评审权。逐步向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下放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规定,向我省高等学校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向有承接能力的县(市、区)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支持条件成熟的行业学会、协会或第三方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部门]职称评审相关职能。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事中的主导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型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直相关主管部门)

  (十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分别核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相关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当地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报省职改办备案。完善评审专家遴选、管理、使用机制,建立健全职称评审专家评委库和各专业分库,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评委须在专家评委库随机抽取。建立职称评审监督机制,成立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健全完善职称评审回避、巡查、核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重点督查指导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和高校职称制度改革。对参评人员名单和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随机抽查评审委员会、随机抽查申报材料,公开职称政策、评价标准、办事程序和抽查结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直相关主管部门)

  (十六)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结合。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衔接,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技岗申报。高等学校、三级甲等医院、省属科研院所等人才密集单位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积极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统一。实行竞岗聘任,强化聘期考核,兑现聘岗待遇,实现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未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及体制外人员,实行评聘分开。(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直相关主管部门)

  (十七)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参评个人须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凡被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律撤销资格;凡审核不严或帮助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单位,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审核把关;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一律取消 评委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扩大范围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对职称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严肃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直相关主管部门)

  (十八)改进服务方式。梳理职称评审办事流程,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落实倾斜政策。将申报职数、转评破格等审批事项下放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各考试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资格审查。申报人员已出具相关证书无疑议的,不再要求提供第三方认证。执行援藏、援疆、援外、扶贫任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科技特派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加快“互联网+职称”平台建设,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创新职称证书管理,完善全省高级职称信息数据库,建立职称证书网上查询、验证系统,逐步推行电子证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直相关主管部门)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在政策研究、宏观管理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将职称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参与制度建设、标准制定、评委会组建、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推进,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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